心脏性残疾标准
心脏性残疾标准
分级
标准
Ⅰ
急性心肌梗塞
Ⅱ
心源性晕厥,因为持续性心脏阻滞或心律失常
Ⅲ
心绞痛,静息或运动试验心电图不正常者
Ⅳ
胸部不适,休息或稍给硝酸盐后缓解;造影显示冠脉狭窄或心脏扩大者
Ⅴ
充血性心力衰竭
临床表现
持续-间歇活动的能量消耗(kJ/min)
最大代谢当量(METS)
功能分级
Ⅰ 患有心脏疾病,其体力活动不受限制,一般体力活动不引起疲劳、心悸、呼吸困难或心绞痛
16.8~25.2
6.5
Ⅱ 患有心脏疾病,其体力活动稍受限制、休息时感到舒适,一般体力活动时引起疲劳、心悸、呼吸困难或心绞痛
12.6~16.8
4.5
Ⅲ 患有心脏疾病,其体力活动大受限制,休息时感到舒适,较一般体力活动为轻时即可引起疲劳、心悸、呼吸困难或心绞痛
8.4~12.6
3.0
Ⅳ 患有心脏疾病,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,在休息时也有心功能不全或心绞痛症状,任何体力活动均可使症状增重
4.2~8.4
1.5
治疗分级
A 患有心脏疾病,其体力活动不受任何限制
B 患有心脏疾病,其一般体力活动不应受限,但应避免重度或竞赛性用力
C 患有心脏疾病,其一般体力活动应中度受限,较为费力的活动应予中止
D 患有心脏疾病,其一般体力活动应严格受到限制
E 患有心脏疾病,必须完全休息,限于卧床或坐椅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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